(2016)晋0106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太原市华龙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与王裕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华龙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王裕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民初2816号原告:太原市华龙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28号8幢a区三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剑杰,山西文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山西文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裕正,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委统战部工作人员,住山西省市迎泽区南内环街163号南4楼3-5号,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尚灵,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星,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太原市华龙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裕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华龙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裕正的全部诉讼请求。审 判 长 曹丽欣审 判 员 刘 勍人民陪审员 XX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亚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