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4执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郭艳华与陈德库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艳华,陈德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4执保27号原告:郭艳华,嫩××农场退休教师。被告:陈德库,黑龙江省××北农场退休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艳华与被告陈德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艳华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德库在中国农业银行九三支行嫩北分理处账号为:62×××69账户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原告郭艳华在中国农业银行九三支行嫩北分理处账号为:08×××09内的存款30000.00元,对上述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一、轮候冻结被告陈德库在中国农业银行九三支行嫩北分理处账号为:62×××69的账户;二、冻结原告郭艳华在中国农业银行九三支行嫩北分理处账号为:08×××09内的存款3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惠臣人民陪审员 韩玉萍人民陪审员 张贵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金重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