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向晖与成都盛世维丰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晖,成都盛世维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362号原告:李向晖。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香,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盛世维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区吉瑞三路99号1栋14层1408号。法定代表人:赵德喜。原告李向晖诉被告成都盛世维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李向晖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晖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向晖负担。审判长 周平平审判员 王力夫审判员 何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政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