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4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龙与白鹤、臧爱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白鹤,臧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4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龙,男,生于1972年8月1日,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住榆阳区,农民。被执行人白鹤,男,生于1985年11月7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住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臧爱萍,女,生于1971年11月17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住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无固定职业,系被执行人白鹤之妻。本院在执行李龙与白鹤、臧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1815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向李龙偿还借款10万元、支付该借款从2016年2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390元、执行费18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及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臧爱萍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臧爱萍在中国农业银行62×××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人民陪审员 乔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