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何永兰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23刑初27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永兰,女,1973年3月17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壮族,文盲,农民,家住广西鹿寨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年5月22日,鹿寨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5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永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凤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永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初至同年11月24日间,被告人何永兰在鹿寨县平山镇青山村寨碑屯其商店内通过接受“六合彩”投注方式供他人赌博,何永兰接受投注单后再上报给上家,何永兰从中抽取渔利。另查明,2016年11月24日19时许,鹿寨县公安局平山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鹿寨县平山镇青山村寨碑屯何永兰商店内将何永兰及正在报“六合彩”投注单的参赌人员覃某1、韦某、罗某1等人抓获。同时,公安民警还在现场查获“六合彩”资料2张、“六合彩”码单93张、“六合彩”结算单8张等物品,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依法予以扣押;经讯问,何永兰对其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供他人赌博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诉讼期间,鹿寨县人民检察院已将鹿寨县公安局扣押的上述物品随案移送至本院。庭审后,何永兰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并交纳罚金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永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覃某1、韦某、罗某1、吴某、覃某2、覃某3的证言、被告人何永兰的供述、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永兰提供场所和机会,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从中抽取渔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永兰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何永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何永兰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交纳罚金,应视为其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实际并结合何永兰的认罪、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何永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据此,对何永兰退出的违法所得2000元,以及何永兰已被扣押的“六合彩”资料等物品,本院决定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何永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永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二、被告人何永兰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被告人何永兰的“六合彩”资料2张、“六合彩”码单93张、“六合彩”结算单8张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韦尚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文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