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垚垚与龙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垚垚,龙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1513号原告:王垚垚,女,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淑英、陈凤斌,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倩,女,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岭,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垚垚与被告龙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王垚垚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垚垚撤诉。案件受理费6591元,减半收取计3295.5元,由王垚垚负担。审 判 长 刘文玲人民陪审员 陈 云人民陪审员 冯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高仁玉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