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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庆生与被告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生,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548号原告刘庆生。被告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汤爱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谌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生与被告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过程中,原告刘庆生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庆生承担。审 判 长  杨志勇人民陪审员  姚国新人民陪审员  黄永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沙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