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曹某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82刑初10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至2016年5月,被告人曹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上线周某(已判决)提供的网盘网址,通过网盘接单方式接受下线邓某、刘某、曹某甲等人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36万余元。其中接收邓某投注金额20余万元,曹某甲5万余元,刘某11万余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退缴1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检察机关提举的下列证据: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教书、银行交易记录等相关书证;2.证人邓某、曹某甲、刘某、周某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六合彩”开奖信息,组织竞猜赌博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在公安机关积极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常宁市司法局已出具《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明被告人曹某社区矫正环境较好,再犯罪的风险较小,建议实行社区矫正。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曹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曹某主动向公安机关缴纳10万元,由收缴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阳少荣审 判 员 张 华人民陪审员 尹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夏林芳校对责任人:张华打印责任人:夏林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