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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26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蒋建宏与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建宏,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647-1号申请执行人蒋建宏,男,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蒋建宏与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蒋建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4505.82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4505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蒋建宏。剩余案款0.82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郑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