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字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萍与张幸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萍,张幸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字1735号原告申萍,女,汉族,1964年2月16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张幸豫,女,汉族,1999年9月29日,住信阳市平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萍与被告张幸豫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萍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幸豫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萍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萍撤回对被告张幸豫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577元,由被告张幸豫负担。审判员 范庆龄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曾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