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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5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佟志城王林玉与李吉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玉,佟志城,李吉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住房城市建设支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5365号原告:王林玉,女,汉族,1966年9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佟志城,男,汉族,1962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林玉,身份情况同原告王林玉,系原告佟志城配偶。被告:李吉芳,男,汉族,1960年2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住房城市建设支行,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银荔大厦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G34779864C。负责人:谢钧。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王林玉、佟志城诉被告李吉芳、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住房城市建设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玉、佟志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玉、佟志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447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422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  璇  娟人民陪审员 吴  锡  钳人民陪审员 黄  绮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雷小勇(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