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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终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炳云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炳云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37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炳云,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生,住苏州市虎丘区。委托代理人邱华,江苏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炳云因刑事自诉袁某、袁云佳侵占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陈炳云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8刑初307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陈炳云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已向原审法院提供了主要证据,原审法院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确有必要需查证核实的案件事实应进行调查取证,不得推诿。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陈炳云与被上诉人袁某之间存在经济合作关系,在双方合作终止后对资金数额的确认及返还,仍在民事合同纠纷处理的框架范围内。上诉人的请求不符合刑事诉讼规定,其提起的刑事自诉,缺乏相应罪证,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表述不予受理的理由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荣祖审 判 员 钱一军审 判 员 陈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邹理华书 记 员 蔡晓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