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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马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402号原告马某某,男,东乡族。委托代理人马某甲,男,东乡族。被告马某乙,男,东乡族。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临夏华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继 贤人民陪审员 马哈麦得人民陪审员 马 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明 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