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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叶大贵与林建填、郑燕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大贵,林建填,郑燕璇,郑志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民初11049号原告:叶大贵,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和苏,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建填,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被告:郑燕璇,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被告:郑志宏,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原告叶大贵与被告林建填、郑燕璇、郑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国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创忠、人民陪审员刘绮琪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大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和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建填、郑燕璇、郑志宏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大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林建填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借款利息32,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1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8月1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8月10日为384,000元);2.被告郑燕璇、郑志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林建填向原告借款共计165万元,借款到期后林建填无力偿还,与原告协商延长借款期限,并签订《借条》,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被告郑燕璇、郑志宏承诺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林建填、郑燕璇、郑志宏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及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借条显示被告林建填由被告郑燕璇、郑志宏提供担保,于2015年7月10日向原告借款16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逾期按日利率1%加收滞纳金,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10日至2015年8月10日。借条未载明保证期限和保证方式,落款有借款人及保证人姓名字样的签名及按捺。转账记录显示陈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郑燕璇转账35万元,于2014年2月27日向林建填转账30万元,叶某于2013年12月3日向郑志宏转账100万元。原告解释借条系被告于归还5万元本金后出具,叶某、陈某亦到庭说明借款系按原告指示交付被告。综合分析上述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借款及担保的事实予以采信。原告提供一份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郑燕璇与林建填为夫妻关系。该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林建填、郑燕璇、郑志宏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上述被告不到庭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被告林建填作为借款人,依法应按约定清偿借款本息给原告。被告郑燕璇、郑志宏于借条上签名按捺,其与原告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成立。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限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予以免除。本案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应依法认定为债务到期后6个月。本案债务到期时间为2015年8月10日,保证期限于2016年2月10日届满,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提起本案诉讼,且无证据显示原告于保证期限内已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认定原告主张权利已经超出保证期限,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予免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郑燕璇与林建填为夫妻关系,其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郑燕璇承担清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林建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清偿借款160万元及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给原告叶大贵,利息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7月10日起计至借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叶大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28元,已由原告叶大贵预交,由被告林建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国柱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人民陪审员  刘绮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赖秀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