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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7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韩开菊与渝中区御龙汽车美容服务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开菊,渝中区御龙汽车美容服务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7613号原告:韩开菊,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海雪(系韩开菊之女),女,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渝中区御龙汽车美容服务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附41号22-12。经营者:辛大龙。原告韩开菊与被告渝中区御龙汽车美容服务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韩开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开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开菊撤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开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风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彭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