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7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韩开菊与渝中区御龙汽车美容服务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开菊,渝中区御龙汽车美容服务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7613号原告:韩开菊,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海雪(系韩开菊之女),女,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渝中区御龙汽车美容服务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附41号22-12。经营者:辛大龙。原告韩开菊与被告渝中区御龙汽车美容服务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韩开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开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开菊撤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开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风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彭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