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平江县智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远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江县智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张远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240号原告:平江县智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平江县新城区烈士公园。法定代表人:刘轩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毅,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远志,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江县智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远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江县智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莲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