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蒋广号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传超,蒋广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刑初149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传超,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被告人蒋广号,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滕州市。自诉人魏传超以被告人蒋广号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魏传超在判决宣告前同被告人蒋广号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魏传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魏传超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晓明审 判 员 邱 雨代理审判员 刘敬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智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