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恢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313李爱军与叶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军,叶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313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军,1971年9月19日生,住宝应县。被执行人:叶轩,1991年1月15日生,住新浦区扁北巷**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爱军与被执行人叶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绍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苏锶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