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连学越与彭俐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学越,彭俐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811号原告:连学越,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新,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俐森,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连学越与被告彭俐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连学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连学越以自愿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彭俐森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学越撤诉。案件受理费2429元,减半收取1214.5元,由连学越负担。审判员 陈 利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雅玲(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