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行赔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姜毓敏、徐明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毓敏,徐明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行赔终1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姜毓敏,男,汉族,1962年2月14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徐明亚,女,汉族,1966年4月4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姜毓敏、徐明亚因诉常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行赔初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姜毓敏、徐明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常州市人民政府未出庭应诉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本案被诉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故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姜毓敏、徐明亚认为常州市人民政府未依法出庭应诉造成了其经济损失,故提起本案诉讼。因本案被诉行为并非常州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职权的行为,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姜毓敏、徐明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裁定对姜毓敏、徐明亚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该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晓燕审 判 员 许勇敢代理审判员 朱慧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汪明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