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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丽、马卫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马卫玲,邱爱民,淄博聚茂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齐国宴酒业有限公司,吴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2511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女,1979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马卫玲,女,196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邱爱民,男,195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聚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西外环中段富通钢材城4号。被执行人山东齐国宴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岭子镇朱家路西。被执行人吴建华,男,196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丽诉被执行人马卫玲、邱爱民、淄博聚茂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齐国宴酒业有限公司、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张商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