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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徐忠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45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忠洋,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濮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5月4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6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忠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忠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徐忠洋在其家中饮酒后,驾驶豫J×××××宝来小型轿车沿濮阳县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歌迷KTV,在KTV喝酒唱歌后,在KTV停车场驾驶豫J×××××宝来小型轿车准备回家时与他人驾驶车辆相撞。经鉴定,徐忠洋血液乙醇含量为380.88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四条、第一目之规定,徐忠洋的饮酒状态已达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忠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查获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忠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忠洋犯危险驾驶罪成立。徐忠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徐忠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忠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扣除先行羁押3天。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臧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