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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3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尹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丹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3692号原告: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开州区。法定代表人何俊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娥,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尹丹,女,199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尹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2元,减半收取1086元,由原告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洋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谭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