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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纪周与驻马店市烟草公司西平县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纪周,驻马店市烟草公司西平县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第1522号原告孙纪周,男,汉族,1953年10月21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驻马店市烟草公司西平县分公司,地址西平县柏城镇路东段路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纪周与被告驻马店市烟草公司西平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纪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纪周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烟草公司西平县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    莹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