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丽霞与王益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霞,王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23执966号申请执行人:张丽霞,女,1959年9月3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执行人:王益平,女,1966年1月4日生,汉族,住如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霞与被执行人王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对此,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张丽霞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7)苏0623执9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锐代理审判员 高亚雷代理审判员 高沿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彭晓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