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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行审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黄丽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黄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126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石林大道小东山红绿灯口石林国土大楼。法定代表人段文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光国,该局执法队大队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徐小力,该局执法队中队长。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黄丽红,男,汉族,1980年8月5日生,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现住。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石国土资执罚(2016)00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黄丽红,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本村基本农田地145.27平方米建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石国土资执罚(2016)007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限期10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145.27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145.27平���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人民币罚款,合计4358.00元。被执行人黄丽红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的石国土资执罚(2016)007号《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该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仅履行了交纳罚款的义务,经催告未果,故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和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机关,负有监督并处理非法占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其根据被申请执行人黄丽红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作出石国土资执罚(2016)007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的石国土资执罚(2016)007号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李家议人民陪审员  张志学人民陪审员  普正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