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3民初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建婷与张家口市第四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婷,张家口市第四中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59号之一原告:杨建婷,女,199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张廉,张家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家口市第四中学,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河沿**号。法定代表人:刘俊纪,该中学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庚辰,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杨建婷与被告张家口市第四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建婷负担。审判员 XX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