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督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谢长德对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支付令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长德,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802民督85号申请人:谢长德,男,1960年11月11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申请人: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杨海富,系村主任。申请人谢长德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理由为被申请人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于1999年3月3日至今共拖欠申请人谢长德借款人民币3,514.00元(利率约定为月息三分),此款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故申请人来院要求督促被申请人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立即给付所欠申请人谢长德借款3,514.00元、给付相应利息(利息从1999年3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给付之日止,利率按月息千分之十五计算),并承担案件申请费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长德的支付令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督促程序的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所欠申请人谢长德借款本金人民币3,514.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从1999年3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给付之日止,利率按月息千分之十五计算)。案件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承担。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绍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天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