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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刑更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董小燕抢劫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401号罪犯董小燕,女,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甘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董小燕犯抢劫罪、抢夺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6月19日止),并处罚金6000元。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将罪犯董小燕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止);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董小燕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六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董小燕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该罪犯的原犯罪情节及生效裁判文书中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小燕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