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魏国庆申请执行陈树财、李春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国庆,陈树财,李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370号申请执行人魏国庆,男,汉族,51岁。被执行人陈树财,男,汉族,54岁。被执行人李春玲,女,汉族,50岁。申请执行人魏国庆申请执行陈树财、李春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魏国庆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魏国庆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魏国庆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3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嘉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