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金鹏与北京华冠商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鹏,北京华冠商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062号原告:金鹏,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恒曲县。被告:北京华冠商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小营村村委会东1200米院内201室。法定代表人:张兵,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金鹏与被告北京华冠商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金鹏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鹏撤诉。审判员 李新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秦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