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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黄梦月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梦月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03刑初311号公诉机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梦月,女,生于1995年12月10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高中文化,住绵阳市涪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涪检公刑诉(2017)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梦月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梦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梦月在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富乐路的某某某电器上班期间,在该店内服务台处收到光大银行给以前同事杨某邮寄过来的的信用卡一张(卡号为××××××××××××××××),因为自己缺钱便产生了使用该信用卡的想法。几天后被告人黄梦月以办会员卡为幌子骗得杨某的身份证号码。2017年1月2日被告人黄梦月在杨某婚礼当天以借打杨某手机为幌子将卡号为××××××××××××××××的信用卡激活。之后被告人黄梦月多次使用该信用卡从工商银行、绵阳市商业银行等多家银行的ATM机上取款及刷卡消费。至2017年2月16日,卡号为××××××××××××××××的信用卡欠款人民币33084.46元。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黄梦月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梦月的父亲代其还清了全部欠款。杨某对黄梦月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梦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记录等书证、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黄梦月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梦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黄梦月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梦月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害,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梦月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黄杰梅人民陪审员  张雅梅人民陪审员  董清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