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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余建军、陈秋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余建军,陈秋芳,余芳莉,陈国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077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负责人:陈斯枫,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荣,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长洋,男,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建军,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陈秋芳,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余芳莉,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陈国志,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余建军、陈秋芳、余芳莉、陈国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于2017年6月8日以余建军、陈秋芳、余芳莉、陈国志主动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0元,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撤诉,减半收取1465元,财产保全费1177元,合计2642元,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邓乐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