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3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宇通(晋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晋江世茂服装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通(晋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晋江世茂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468号之一原告:宇通(晋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李毓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晖,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世茂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许世贤,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宇通(晋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公司”)与被告晋江世茂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宇通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宇通公司以与世茂公司拟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宇通(晋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宇通(晋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清清速 录 员 陈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