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4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王文平、王文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王文平,王文利,王福兄,王福英,张祖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2民终4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民主广场3-1号17层。负责人:唐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萍,女,1957年10月2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平,男,1952年11月18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利,男,1965年3月18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兄,女,1959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英,女,1945年10月1日生,汉族。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立春,大连市普兰店区德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祖光,男,1996年9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河路65A1-1-3。负责人:任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冬旭,女,1978年12月9日生,满族,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文平、王文利、王福英、王福兄、张祖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4民初4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萍、被上诉人王文平、王文利、王福英、王福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立春、被上诉人张祖光及被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冬旭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320元,减半收取4660元,由上诉人负担,剩余466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缪明审判员王淑兰审判员王良家二○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徐蕴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