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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吴书光与安阳新区白壁镇白壁西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书光,安阳新区白壁镇白壁西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459号原告:吴书光,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孟顺堂,男,196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被告:安阳新区白壁镇白壁西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县白壁镇白壁西街村。法定代表人:魏保生,职务: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魏国庆,安阳市安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书光与被告安阳新区白壁镇白壁西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吴书光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书光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书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书光负担。审判员  刘美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邓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