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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生工贸有限公司与三明盛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唐明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长生工贸有限公司,三明盛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唐明,赵崇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569号原告:福建省长生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079793428A,住所地沙县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金明东路。法定代表人:艾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狄霞萍,沙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三明盛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7336261669,住所地××县×镇××路3号。法定代表人:罗建铭。被告:唐明,男,汉族,1971年5月18日出生,住沙县。被告:赵崇浩,男,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沙县。原告福建省长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盛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唐明、赵崇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福建省长生工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长生工贸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长生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变更诉求后的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福建省长生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乐水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罗庆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