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5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美年、刘偲逸与赵玲娟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美年,刘偲逸,赵玲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5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美年,女,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偲逸,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玲娟,女,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民,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美年、刘偲逸因与被上诉人赵玲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4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美年、刘偲逸书面请求准予其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林美年、刘偲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美年、刘偲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林美年、刘偲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明华代理审判员 吴秉衡代理审判员 刘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