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佳艺与被执行人郑义、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佳艺,郑义,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何佳艺,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松山新区。被执行人郑义,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关华,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何佳艺与被执行人郑义、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703执恢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竹审 判 员 边德柏代理审判员 王兆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泽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