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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佳艺与被执行人郑义、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佳艺,郑义,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何佳艺,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松山新区。被执行人郑义,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关华,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何佳艺与被执行人郑义、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703执恢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竹审 判 员  边德柏代理审判员  王兆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泽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