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4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凯利创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和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凯利创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三和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4078号原告:深圳市凯利创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龙山工业区28号1-3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93102E。法定代表人:陈昌彪。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树立,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三和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第四工业区岭下路13号第1幢、第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60788K。法定代表人:陈素忠。原告深圳市凯利创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三和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凯利创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凯利创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永 强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龙 少 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里奕(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