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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刑更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向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1144号罪犯向勇,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玉屏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玉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赃款7880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8月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执行机关贵州省王武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2015年3月、2015年4月~2016年6月两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勇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源审判员  赵曜审判员  刘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莫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