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明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松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刑初450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明松,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马尾区,现住福州市晋安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7〕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一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明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6日1时许,被告人陈明松到福州市晋安区某小区,将一袋重0.78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余某,双方交易成功后,被告人陈明松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缴获的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明松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明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扣的毒品、毒资照片;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证人余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明松的供述与辩解;福建正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物检验报告书;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现场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提取称量笔录,被告人陈明松对贩卖毒品地点、涉案毒品、毒资、通话记录的辨认笔录,证人余某对被告人陈明松、毒品、毒资、通话记录的辨认,李某对被告人陈明松、毒品、毒资的辨认;被告人陈明松和证人余某通话记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松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0.7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明松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明松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明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卫真人民陪审员 暴婷婷人民陪审员 伍 缄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林丹娜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