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刑更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岑超杰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岑超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刑更906号罪犯岑超杰,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慈溪市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甬慈刑初字第1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岑超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岑超杰在服刑期间(本次考核期2014年3月至2017年1月),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岑超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积获得六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岑超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岑超杰准予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培楠审判员 夏霞琦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