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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5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张三广、刘芮彤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三广,刘芮彤,吴思雨,林文君,郑思思,广州香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5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三广,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河南省商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芮彤,女,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思雨,女,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燚,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文君,女,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思思,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飞强,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香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32号第9幢自编10D02。法定代表人:张三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应熹,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燚,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三广、刘芮彤、吴思雨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5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三广、刘芮彤、吴思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冯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