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6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亿佳模具配件有限公司与上海跃欲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亿佳模具配件有限公司,上海跃欲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6148号原告:上海亿佳模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跃欲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蜜,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亿佳模具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跃欲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樊杰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价款57,359.23元。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给付价款57,013.2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素有买卖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采购模具配件,双方未签订过书面合同。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间,双方再次发生业务,原告按约向被告进行了交货,所涉价款共计57,013.20元,被告收货后未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原告几经催讨未果,故涉讼。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以及所对应的销售单和送货单。旨在证明原、被告间存在买卖业务关系,由被告向原告采购模具配件。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间,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计价款57,013.20元,并已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收货后未予付款。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跃欲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亿佳模具配件有限公司价款57,013.2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计612.50元,财产保全费593元,合计诉讼费1,205.50元,由被告上海跃欲精密机械有限公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亚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