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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闫文科、郭真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文科,郭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34号申请执行人闫文科,男,汉族,1983年7月26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张北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郭真,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联系方式。闫文科申请郭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89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闫文科于2017-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892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董树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