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6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地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靳泽楠、贾晶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地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靳泽楠,贾晶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6011号原告:陕西地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81号泰华世纪新城1幢1单元11107室。法定代表人:李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樱子,陕西耀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斐,陕西耀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泽楠,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被告:贾晶晶,女,1989年7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地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靳泽楠、贾晶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地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地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地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8元,减半收取1249元,由原告陕西地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吴海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