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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付荣娅与王磊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荣娅,王磊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1478号原告:付荣娅。被告:王磊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忠刚,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荣娅与被告王磊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荣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6元,减半收取1808元,由原告付荣娅负担。审判员  刘小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焦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