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丰标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体北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丰标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体北路支行,成都友好粮油有限公司,遂宁辛农民粮油有限公司,田国华,周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2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丰标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189号附44号3幢44号。法定代表人:田国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体北路支行(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通锦桥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279号附1号1层、附2号1层、附3号1层。负责人:杨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洋瑄,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成都友好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光明村1号。法定代表人:何龙乾。原审被告:遂宁辛农民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分水镇大竹山村。法定代表人:吕玉碧,总经理。原审被告:田国华,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审被告:周先,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上诉人成都市丰标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通锦桥支行及原审被告成都友好粮油有限公司、遂宁辛农民粮油有限公司、田国华、周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5)金牛民初字第6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通锦桥支行已于2016年11月2日将名称变更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体北路支行。本院定于2017年6月9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成都市丰标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市丰标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上诉人成都市丰标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冠男审判员 傅 敏审判员 莫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廖颖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