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与林州市鸿泰铸造有限公司、郭海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林州市鸿泰铸造有限公司,郭海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813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地址:林州市龙山中路1号。负责人石卫平,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泰更,系该社职工。被告林州市鸿泰铸造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城郊乡西街村;法定代表人:郭海江。被告:郭海江,男,1965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诉被告林州市鸿泰铸造有限公司、郭海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自